【摘要】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发展迅速并日益壮大的大数据产业,正在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消费习惯。可是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虽有华丽的数据呈现给世人,但在其背后却仍然有些许多需要改善的漏洞。此文中,基于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影响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优势及劣势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风险影响 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在日趋完善的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开启了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与互联网自身的特征密不可分。互联网金融的首要特征在于突破了地域性。众所周知,地域性的存在极大的限制了传统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传统金融行业很难突破地域性的特点进行全国乃至全球的信息资源配置,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大量信息媒介不再仅仅被限制于某一区域,跨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障碍,已然快速发展成为了全球性的巨大金融网络,互联网为金融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不断普及,互联网金融在近些年来得到了井噴式的发展。不论是P2P信贷业务还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等,都发展迅猛并对于传统的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但是高速的发展与迟滞的法规的反差为广大群众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业的法规约束仍不健全并存在缺失,且行业本身发展时间短缺少自律性。这些因素导致了互联网行业目前存在有不小的隐患风险。
去中介化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在这个平台可以提供给有消费意愿的人们相同的金融服务,但是消费者们只需要更低的成本,而不用寻求中介来咨询或者使用投融资的相关信息。需要做的只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发布准备好进行融资的项目以便寻求资金,或者在平台上反向操作一下主动对融资项目进行筛选,找到符合心意的项目然后进行投资。如此的方式直接省去了传统的中介行为,让只有项目没有资金的人和只有资金没有项目的人更加快捷的无缝对接,极大程度上优化了资金配置。
多功能性是第三大特征,正是因为连接互联网,可以利用对庞大数据的分析处理,再配合更接地气的区域性的线下服务,便可以针对性的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求,为企业等消费者提供更直接更快速的数据分析服务,将原本大量的流程化繁为简。并且可以对消费者的选择记录进行记忆,更智能地挑选消费者中意的项目产品,同时预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对交易双方的信息都进行必要保护,提高服务、时间等操作效率。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还可以适当的减少甚至消除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排他性,避免减少消费者的太多选项。另外,在当下这个数据移动化的时代,现代通讯技术飞速发展,各种高端电子产品的扩散普及日常化,移动终端也终将随处可见,诸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的各种移动终端支付已经慢慢取代了传统支付。投融资双方只需要在家中或者办公室动动手机或者笔记本电脑就可以做完以往出门才能完成的传统金融业务,包括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的跨区域性的业务。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更新最终会将金融领域的各方面零碎的思维模式整合在一起,进行有效分析从而更好的推动金融产业的开拓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当下存在的问题
(一)对传统金融造成冲击
①影响日常生活中传统银行的存款量和存款分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使中小银行在宣传方面有很大的提升,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同时也促使中小银行制定出台更多的便民优惠政策从而吸收资金;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大量流失。如前文提到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等移动终端支付的扩散普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传统金融领域的传统业务,比如保险、代收代付、存贷款等等;③影响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的存款功能,类似一个资金池,在一定程度上能代替货币,并且这样的资金池迫使传统金融的流通方式和速度以及货币架构发生改变。与此同时要兼顾个人隐私,这就导致央行不能最大限度掌控货币情况,加大了监控难度,进而影响货币政策。
(二)存在违规操作
在互联网的各大优势下,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进行一些违规操作甚至构成犯罪行为,以谋取利益造成民众的财产损失。例如在操作平台上就存在一些巨大问题,必须承认互联网操作平台的跨时间空间的优势给了投融资双方很大的便捷。但是也有很多不法分子会趁此机会发布一些虚假的诈骗信息,利用法律漏洞牟取私利。甚至会专门建立一个钓鱼网站进行非法集资筹资最后不见踪影。这些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结合法律漏洞进行牟利的操作损害了人民利益,影响金融国内市场经济和金融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风险
①信用风险加大。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果人们要利用这样一个平台,就必须得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甚至包括更加隐私的信息。但这样一个网页,谁能真正保证这是一个合法合规的网页而不是上文所说的钓鱼网站或者是非法集资网站?即便是国际社交软件“脸书”也曾出现过大量用户隐私数据泄露的事件,何况是普通的一个互联网金融网站?当下应该没有一个网站能百分之百保证个人信息不泄露。②风险收益传递性。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收益可以传递的特点,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将风险向外发散,将收益不断聚拢至自身,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择手段谋求私利;③自融风险。P2P自融指拥有实体的企业在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再利用资金给实体企业进行输血,与此同时风险捆绑。2014年以来被发现的问题平台超过新增平台,相当一部分便是此类民营的自融平台。这类平台从定义上而言已经偏离P2P定义,同时涉及非法集资。但是又因为和实体企业关联,更易迷惑民众,更具隐蔽性。如果企业经营获利,则平台按期付息;若经营不当,很可能会出现跑路等现象使用户遭受损失。尽管这类自融平台已经被禁止,但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这类问题仍然不仅只是这一小块而已,仍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④透明度风险。现在是讲究一个透明度的社会,什么都讲究透明公开,互联网金融业亟需公开。但是现实是各大网站平台的关键数据并不能坐到透明,让民众放心。哪怕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要求第三方金融机构不能私自管理资金,但是很多平台为了这块巨大的利益蛋糕,仍然选择将关键数据模糊化甚至不公布,利用这样的不透明信息欺骗投资者。平台网站的透明公开程度基本决定其可信度,只有广大投资者在选择之前详细了解分析该平台项目,那么在最后就很容易规避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危险;⑤技术风险。上述的信用风险、自融风险等等都属于非系统性风险,如果投融资双方能稍加注意,基本上能解决这样一块风险。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这类风险更偏向于平台本身存在的人们仍未彻底完美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信息存储的安全性就不能百分之百被保证稳定,互联网波动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断电等等就极易来不及存储信息造成存储失败。而除了这些客观因素之外,假使企业管理能及时存储信息数据,保护了投资方的利益,但是这样的举措又会使融资方如企业一方增加管理成本,必将让企业在正式使用平台之前着实好好思考一番。
三、关于监管的建议
(一)同时进行原则性和规则性的监管
所有商业模式或多或少的都存在风险,所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到投融资双方的权益,就变成每个商业模式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新兴的创新产业,对其的监管模式又将会是一个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对此,首先要从监管的基本思维出发,遵从“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合法利益的原则,完善诚信机制,规范现有模式,防微杜渐。在原则性监管的大前提下,再搭配服务和引导的主步调,特别是初创阶段的产品,更需采取原则性监管,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创业,使得互联网金融能保持长久健康的活力。同時,针对原则性的监管中存在的漏洞,还需要制定更多更详细并完善的细则进行补充,针对不同因素如市场、政策、产品功能产生的具体问题也必须制定补充细则。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达到灵活应对的目标,这样才能更维护双方利益,以小见大,维护互联网金融大环境的安全稳定。
(二)明确监管主体
监管细则的要求已经给出,同时监管的主体也必须明确。当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体制涵盖了“三会一行”的监管权力,但是再往细的分就会发现这么多的监管部门实际监管的职责并不十分明确,经常会有交叉重叠或者空白的情况。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新兴的名词,还没有成熟的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当这方面的问题出现时,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便会很容易造成处罚滞后或者处罚无效的结果,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更加泛滥。所以,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部门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
(三)信息透明化
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和信息透明程度密不可分。该披露的信息披露完全,使得平台双方可以尽可能信任对方,也能使得合法利益最大化。平台中的企业披露的信息需要做到真实有效、全面,并且始终以消费者的权益为中心,而非自身利益为目的。如果能按照规定充分披露信息使其在民众前透明,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减少不法分子使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牟取私利的机会,更易稳定金融市场的稳定。不过在披露信息的时候,要注意及时保护一些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因为无心之过导致重大损失。不该透明的信息,就严密保护。
(四)加强自我监督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许多问题其实和其他许多机构类似,多少会从内部出现蛀虫,违法违规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从内部产生。所以加强互联网平台内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内部建设,除了要明确分工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外,还需要注重对机构的高管的监管和培训。上述的所有从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定期开展法律讲座或者小论坛,不断提升机构工作人员的自我素养,坚守法律底线,并且建立相对应的奖惩措施。只有互相监督,坚持自律,时刻提醒自己,才能让自身和整个互联网金融环境有一个良性循环。
(五)提高准入要求
现在国内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产业,正因如此,在前期为了鼓励项目和平台的出现就没有很高的准入要求和限制。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还是有很大一部分偏向传统业务的衍生,监管部门对这些的准入审核没有非常成熟地控制,没有对其进行适当的跟踪审批和精细监督,没有严格判断项目平台是否真的拥有计划书中提及的百分百的功能。正是这些不成熟的以及不法分子渗入的项目平台的出现,出现了后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造成相当一部分利益损失。所以,尽管需要平台尽可能多地出现,但是同时也需要审批部门在审批的时候进行严格控制,一旦不符合要求或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机构将予以“否决”,直到机构或者项目达标再进行审核。如此在机构审批这一步上就严格执行,那之后的网络安全也能得到较好的保障,用户利益同样也不会被损害。
四、结语
随着现代网络的急速发展,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获得了巨大收益,同时也加速了本身的更新。然而现在仍处于不成熟阶段的法律法规,加上非法行为带来的利益,使得市场的投机行为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很大程度损害了用户的利益。这些投机和违法行为在初始阶段是完全可以被制止,只需要在网络平台更新的同时,让对应的法律法规能及时更新,以适应和约束急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从而构建一个健康的新的金融市场。想必在不久之后,互联网金融能很快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成为国内经济建设的一股强有力的能量。
来源: 时代金融2017年32期
作者:蔡云菲(1995-),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温州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